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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亟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8.2.2 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了争揽客户,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以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来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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