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物的合法性
通常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判断质物的合法性,一个是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占有的合法性,另一个是,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占有的合法性
通过四方面审查: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用权利出质的,应该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质人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通过六方面审查:第一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是不能够作为质物的;第二是,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应该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第三是,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第四是,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第五是,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要求每一次背书记载的事项和各类签章必须完整齐全并且不得附加条件,并且各类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也就是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另外,还要求票据质押一定要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而且在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上一定要注明质押或者设质等字样。第六是,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