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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精讲(3)

发表时间:2011/7/21 9:2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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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如下: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间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入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新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闻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6.1.6 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机构是债务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它出具的借据;存款人是债权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权证书。

2.存款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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