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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知识点13

发表时间:2011/12/31 8:39: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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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4.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进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

7.5 票据法律制度

7.5.1《票据法》概述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多,而《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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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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