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证人评价
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经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包括: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或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为保证人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
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要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评价,最终测算出信用风险的限额。
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的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得出的数值。
保证率的计算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对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人员出具《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和保证人的材料一同报送给担保评价审查人员,由担保评价审查人员继续审查,并最终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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