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的重要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8月4日颁布实施)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006年6月15日发布)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
(1)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条件。
依据现行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④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的核准程序。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有关内容的变更,也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l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2006年6月15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了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但代理业务的范围则限定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
4.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1)一般规定。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相应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2)禁止性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②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⑤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作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⑥代理再保险业务;
⑦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⑧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⑨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订立时保险兼业代理人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4)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
·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
·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5)其他方面的规定。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等。
5.法律责任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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