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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相关辅导资料2

发表时间:2014/3/6 11:37: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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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的是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的重要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调整对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监管目标

①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②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经批准不得少于两人。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

(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例题·多选题】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是( )

A.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B.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经营

C.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D.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

E.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正确答案』BCDE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概述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共分十二章,分别是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性管理。

3.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实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l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l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其履行下列职能:

第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第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第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第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第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第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职责是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

(5)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资格。其职责主要包括:对会员教育培训,调解纠纷依法维权等。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掌握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掌握《证券法》禁止交易的相关规定。

(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①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可以依法买卖;

②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应当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③证券交易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融资或融券;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法律禁止参与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⑤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机构和人员,承销期内或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⑥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在3日内报告公司,公司需在3日内报告证监会。

(2)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属于欺诈交易,是证券犯罪的常见形态。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①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④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4)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5)禁止欺诈客户行为。包括: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6)禁止的其他行为: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③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5.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管理

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的,管理投资者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卡)和客户的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6.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可能涉及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主要是:

(1)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4)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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