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债资产的接收(理解并掌握)
银行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按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第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第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以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抵押品、质押品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同时,将抵债资产按计价价值转入账内单独管理。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以后,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注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作为收回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处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其差额部分应该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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