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以资抵债
一、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理解并掌握)
1、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它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那么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情况;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
2、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第五类是其他有效资产。
下列资产不能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法院或者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包括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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