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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资料3

发表时间:2013/1/29 13:5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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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在考试中占重要分值,为了方便大家统一复习,中国银行从业考试网针对知识点重新编排整理,希望对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银行从业人员与客户

1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银行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业人员所处的岗位或其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但对银行业务应有全面了解,尤其要对本岗本职工作有较为专业、深入的理解。对一些重要的业务岗位或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来说,具有广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相当的从业经验更是履行其职责的前提条件。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任职资格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对银行业一般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及从业资格,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此处的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庞杂,总而言之,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及监管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法规:如会计、税收、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所有经营性企业具有广泛适用性,银行也不例外。

2.直接与银行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有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授权性规定,也包括禁止性、义务性或程序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从事的行为,如不得进行洗钱活动,一旦违反,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义务性规定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行为,如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经营性、生产性企业依法照章纳税。程序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有关从事某种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必须向银监会申请代客理财业务资格。

银行违反禁止性、授权性或程序性规定将会对其产生直接不利的后果,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特别留意这些规定。

3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4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负责任原则。

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做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

7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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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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