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贷款保证分析
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理解)
1、保证人资格
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这个规定包含了两个含义,一个是,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才有效。另一个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还要受下述四个条件的限制。
第一条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第二条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如果这些机构提供了保证担保,那么这些保证无效。但这些机构要为自己提供保证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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