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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进行过度风险性经营,对利率实行管制有利于减少这种风险,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擅自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存款利率,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1.对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璃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法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对有上述利率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交付给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在存款期满时或某个具体时间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存单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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