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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精讲(15)

发表时间:2011/7/22 9:3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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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7.6.4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履。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是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丽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5.合同的担保(详见7.3节"担保法律制度")

7.6.5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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