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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二十条,《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要点
(1)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房产测量规范)。
(2)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4)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5)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测单位资质、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6)国家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房产测绘)。
(7)房产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房产测量成果质量负责。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3、有关解释
(1)房产测绘是利用测绘技术手段测定和表述房屋及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位置、数量、质量及属性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房产测绘是为产权登记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为房产确定权属界址,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房产平面图和房屋面积测算表。房产测绘形成的图件和数据一经登记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处理房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十六、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二十一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要点
(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国家统一制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颁布。行业标准不能替代国家标准。
(3)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3、有关解释
对于任何一种信息系统,只要操作对象是空间数据,即属于地理信息系统,应纳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采用的数据是否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四十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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