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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2、要点
(1)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2)汇交人: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3)接受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其他资金完成的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4)涉外测绘项目(外方或中方)应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5)汇交特征: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6)汇交内容:《条例》第七条、《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
(7)汇交形式: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其中: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目录。
(8)负责接受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移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9)测绘成果保管是指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
3、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促进测绘成果利用。
(3)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4)测绘成果保管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制度和配备设施),实行异地备份存放,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
(5)测绘单位应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测绘科技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4、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对汇交人不汇交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出资人或承担单位处以罚款、暂扣资质、吊销资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罚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汇交凭证、未及时移交成果、为依法编制公布目录、未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等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等处罚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保管单位未按规定保管造成测绘成果损毁、遗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未依法向使用人提供成果等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等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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