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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二十九条,《保密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2、要点
(1)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秘级和范围),适用国家保密法规规定。
(2)国家保密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3)对外(国外、港澳台)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意见)。
(4)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的产品,未经保密技术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成果秘密等级。
3、有关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1)涉密测绘成果提供方,应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使用。
(2)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使用申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
(3)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若需委托第三方开发,应签订保密责任,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涉外,应按涉外涉密测绘成果提供规定审批。
(4)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消防、保密及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责任,按要求保管涉密测绘成果。
十一、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要点
(1)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前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充分利用。
(3)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基础测绘成果
(4)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应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3、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依据基础测绘成果密级按保密规定提供、使用。
(2)仅限被许可使用人在本单位按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将转换、修改后的数据对外发布、提供。
(3)委托第三方使用时,项目完成后被许可使用人负责督促其销毁,第三方属涉外的,应履行审批程序,方可委托。
(4)衍生品应标注基础测绘成果版权。
(5)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变化时,应重新申请。
(6)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涉密测绘成果),应与提供方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及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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