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综合能力章节考点串讲34

发表时间:2011/6/3 9:41: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综合能力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一)、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保护测量标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四)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相关文章:

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综合能力章节考点串讲汇总31-40

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综合能力练习汇总

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辅导汇总

更多注册测绘师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

2012年全国注册测绘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教材及辅导用书热销中!

2011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成绩查询汇总

2011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信息免费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注册测绘师

        [协议护航班班]

        签署协议不过退费

        8800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注册测绘师

        [冲关畅学班]

        5大课程模块 2大研发资料

        1980(起)

        了解课程

        995人正在学习

      • 注册测绘师

        [精品乐学班]

        3大课程模块 校方服务

        1280(起)

        了解课程

        64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