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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的规定。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担负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的任务,测绘成果质量是各项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的成效。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因测绘成果质量存在问题,使后续建设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
本条首先明确规定了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主体,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如果测绘成果质量出了问题,首先对其负责的是测绘成果的施测单位。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即测绘单位因施测的测绘成果不合格可能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民事责任即民商事法规定的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规范。为提高测绘单位产品质量,对测绘单位来说,要提高本单位的产品质量,不得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的测量器具,不得提供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应当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得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测绘单位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要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服务用户”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全员参与,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明确专职质量管理或检查人员,确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生产作业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过程检查,严格工序检查、,最终验收制度和质量评定制度。
二、本条做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行使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是一致的,该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加强质量与标准化、计量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强化质量技术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监督管理的范围是各种测绘成果,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法明文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此测绘活动双方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特殊约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此种约定条款是无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⒈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⒉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⒊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⒋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⒌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的测绘成果质量状况。此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还有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质量评定,进行奖励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委托有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
地图管理
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地图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做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地图是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地图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绘有完整国界线的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本条所称“编制地图”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包括编辑准备、原图编绘和出版准备三个阶段。“印刷地图”是指用光化学方法或电子出版技术将地图转印到纸张或其他介质上的过程。“出版地图”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地图出版物包括专门的地图(集、册或幅)、地球仪图片,数字、多媒体、网络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宣传画、光盘等出版物上附有的地图插图,等等。“展示地图”是指以地图为载体在公开场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图图形。如影视、广告、标牌、橱窗、壁画、宣传背景、票证,以及文化用品、工艺品(含工艺地球仪)、纪念品、玩具等上展示和使用的地图图形。“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屏幕地图。如因特网上地图、车载导航地图、掌上电脑地图等。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图的管理,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杜绝有政治问题的地图产品,打击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地图,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为了有效地依法进行地图管理,国务院应当制定具体办法。
二、本条第二款做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是表示一个国家领土疆域的地图,它应当准确地绘制一个国家国界线(包括陆地界线和海岸线)的走向,国界线的表示有严格的法定性。本法第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的标准样图的拟定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绘制有我国国界线的地图编制出版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针对一些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不强,不少公开展示、登载,生产、销售、出口有国家版图的地图和地图产品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属于我国领土的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或南海范围线,引起外交纠纷的情况,本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加强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有政治问题的错误的地图和地图产品。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对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围绕地图市场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地图市场整顿阶段性成果。在整顿过程中,全国共查处地图违法案件5000余件,没收各类违法地图制品150余万件。经过集中整治,使带有政治问题的地图已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 “问题地图”依然存在。为了巩固地图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从根本上实现地图市场的全面好转,2003年9月,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外交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集中整治后的日常监管提出了要求,把这项工作转入了日常监管,建立了地图市场治理整顿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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