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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2、要点
(1)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测量标志安控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设置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设置测量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3、有关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及保护义务
(1)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永久性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签订托管书,并送乡级政府和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3)标志保管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标志被移动或损毁时及时报告。
(4)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使标志失去效能的,应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控标志点,应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
(5)迁建标志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标志重建由收取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6)使用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标志完好。保管人员应当查验用后标志完好情况。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检查、维护标志。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志保护工作。
(8)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置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志维修规程,定期组织维修维护,保证标志使用效能。维修维护主要包括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制定标志维修维护规划、计划,依据维修规程组织维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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