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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2、要点
(1)国家设立和采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商其他有关部门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建立统一的测绘系统,确定大地测量等级、精度及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3)不妨碍国家安全,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4)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必须经批准,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3、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依法经批准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依法经批准。
4、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
七、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它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1、相关规定
《测绘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计量法》第十条、第二十条,《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2、要点
(1)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县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4)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是指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5)测绘计量器具(测绘仪器设备)需要进行检定和校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和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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