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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相关法律辅导23

发表时间:2011/6/15 14:20: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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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

测绘法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管理的规定。

测绘法明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这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的稽查制度。”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测绘工作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为开展本系统的业务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组织实施了测绘项目,而有些测绘项目国家已经进行过投入,已有现成可用的测绘成果,造成了一方面国家对测绘投入的资金有限,另一方面重复测绘,浪费严重的局面。如:有的城市几个部门各自建立不同的坐标系统,有的城市两个部门分别租用飞机同时进行同一地区、同一比例尺的航空摄影,还有的地区短期内几个部门测制相同的比例尺、功能几乎相同的地图,浪费了国家资金。

测绘项目立项一般有业务主管部门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由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列入计划,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由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本辖区测绘工作的基本情况,十分清楚本辖区内测绘成果覆盖区域和状况,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在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以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资源信息共享。对有适宜测绘成果,属重复测绘的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机关应当对该测绘项目不予立项。本条中的有关部门包括测绘项目的提出部门、审核批准部门和财政资金的拨付部门等,这些部门征求意见必须是在批准立项之前。

本条规定所指的财政资金,包含了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依照本条规定需经立项前征求意见的测绘项目有两类:⒈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⒉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指基础测绘项目,其他各部门工作所需的各种测绘项目,如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是指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本条规定的“使用财政资金”包括测绘项目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两种情形。

测绘成果保管和保密测绘成果的管理

测绘法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保密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履行两项义务:

(一) 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测绘成果是广大测绘工作者风餐露宿,付出艰辛的劳动后获得的结果,有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事关国家安全,测绘成果一旦灭失很难重新获取。因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好测绘成果,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防止测绘成果丢失、灭失和失泄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向社会公开是充分利用测绘成果,减少重复测绘,发挥测绘成果的实际功能,最终实现成果共享的有效手段。然而,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方面有的部门和单位急需测绘成果无处获取,只好雇请测绘单位进行重复测绘;另一方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拥有大量的测绘成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地物地貌不断变化,一些测绘成果如不尽快利用,发挥效益,将会很快失去其使用价值。因此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2号发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发布)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二、本条第二款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对外提供做了规定。

(一)覆盖我国领域的各种测绘成果,是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性资料,有一些含有非常重要、准确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不能公开。需要保密的测绘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七项的保密对象,其密级的确定按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测绘成果的密级确定后,还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密级的具体范围,保密期限,建立使用中的保密制度。测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和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保密测绘成果的解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凡是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和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保密测绘成果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和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保密测绘成果的范围及其密级做了如下划分:

⒈绝密测绘成果指: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⒉机密测绘成果指: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⒊秘密测绘成果指: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一律定为“长期”。

(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管理。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将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外政策,因城市规划、工程建设等需要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事例将越来越多,而大多数测绘成果是保密的,涉及国家安全。为确保使用中的安全,必须加强保密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对外提供使用测绘成果的审批制度,杜绝测绘成果对外提供使用时泄密问题的发生。因此,测绘法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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