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合同(2)

发表时间:2011/11/1 13:21: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1年内审师考试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辅导资料

出价以后,直到受价人接受时合同才能成立。合同义务是基于同意的。如果你是受价人,不要在通知出价人你接受之前就开始履行合同。在你接受之前,合同根本不存在。如果出价人主动要求这种接受方式,出价可以被开始履约而接受,但这种出价很少见。

在出价被接受之前,出价人可以随意取消出价,除非该出价是不可撤销的。如果在接受出价之前需要一些时间考虑,可以要求出价人给予书面承诺,在几天之内不可撤销出价。

不要先拒绝一份出价,事后却试图接受它。一旦受价人拒绝了一个出价,该出价就失效了,受价人接受出价并订立合同的法律权力就终止了。

除了最简单的合同,通常需要一轮以上的谈判才能达成一份合同。经常地,受价人对初始出价还以"应价"(counter-offer)。应价是受价人对于同一事项提出的出价。应价就是直截了当地拒绝,终止了受价人接受初始出价的法律权力。

4.5 对价

对价在法律上是合同方因履行合同义务而应从合同另一方所取得的报酬。

根据传统的法律教条,如果一方订立了一项承诺,另一方为此没有提供任何交换,该承诺不可被强制执行,这种承诺就是所谓的"无偿承诺"(gratuitous promise)。无偿承诺无法被强制执行,因为它缺乏对价。在商业交换中缺乏对价很少会成为一个问题。在大多数商业合同中,双方都有对价。然而,在合同的修订中可能产生缺乏对价的问题。

2011年内审师考试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辅导资料

4.6 典型的合同条款

以下是合同中的通用条款:

职责与义务。合同的职责与义务部分详细描述了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履行的最终期限。

陈述与保证。保证是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的法律承诺。一个典型的陈述和保证是对合同标的所有权的承诺,以及对销售或代销的权利的承诺。对于涉及商品销售的合同,除非各方特别声明,某些保证在合同当中是隐含的。

终止条款。这些条款保证在特定条件下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通常,终止条款描述了引发终止权利的违约活动(比如,不支付专利使用费)。终止条款也描述了发出行使终止权利的通知的方法,以及违约方是否必须在另一方终止合同之前被给予弥补违约行为的机会。

补偿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未违约方对违约方所拥有的权利。在商品销售合同中,补偿条款通常被设计成限制销售方对于损害的义务。

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明确了合同的争议必须经由仲裁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程序。这类条款通常包括执行仲裁的机构的名称(比如,全美仲裁协会)、仲裁所在的城市,以及挑选仲裁员的方法。

合并条款(merger clauses)。合并条款明确了该书面文件包括了各方的全部理解。合并条款的目的是确保该书面文件之外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从而反对或补充该书面协议的条款。

相关文章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合同汇总

更多内审师模拟试题查看 中大网校内审师考试频道

编辑推荐:

2011年内部审计师考试免费短信提醒

2011年内部审计师考试免费在线模拟考试

2011年内部审计师考试历年试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