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审师考试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辅导资料
5.2.4 信任或不信任某位证人
在证人被质询之前,他是不受信任的。法庭辩论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任何时候质询任何证人。传统上,可以在九个方面质询某个证人的可信性。其中,前四个是关乎证明力的要求的,它们分别是:
证人明确地知道任何违反其誓词的行为均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证人理解事物的质量和能力;
证人记忆的能力;
证人表述其所理解的事物的准确性。
另外五种考验其可信性的方式是试图证明证人有:
偏见、利益关系或受贿;
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以往的不良行为;
以往的与证言不一致的言论;
不诚实的品性。
5.2.5 特权
证据性特权(evidentiary privileges)是某些人拥有的拒绝提供证据或禁止对他们不利的证据被提交的权利:特权与通行的规则相抵触,这些规则要求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在司法程序中提交证据,所有相关和有证明力的证据均是可接受的。特权妨碍司法体系的基本职能--寻求真相。为此,特权仅当服务于重要的利益或关系时才存在,并被严格地在司法过程中被法院解释。特权的种类很少增加。
因为特权是为了维护私有或公共利益的保密性,而且是不受欢迎的,它们可以被受其保护的个人或实体放弃。有权放弃特权的人称作特权持有人。
常见的特权有:
针对自证有罪的特权;
律师--客户特权;
医生--患者特权:
牧师-一阡悔者特权;
官方情报特权;
情报提供者特权;
商业保密特权;
新闻工作者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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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假设
假设本身不是证据,但是,如果没有取得反驳该假设的证据,且该假设依据的基本事实的存在性已被确立,该假设就被认为是成立的,辩论双方必须把该假设当作事实。
5.2.7 排他性规则
排他性规则禁止接受其效力受到潜在偏见影响的证据。然而,内部审计师不必拘泥于这类门槛。
5.3 审计证据
审计师基于其证据对财务系统和信息出具证据。获取这些证据的程序取决于被审计的系统、所需证据的种类、将其用于达成审计目标的方法:以及可依赖程度。审计师应当选取最适当的审计程序,包括:
函证;
观察;
重计算;
重执行;
问询;
检查;
监看。
审计证据的种类包括:
观察业务流程和实物是否存在,例如,经营活动、资产以及信息系统的功能;
归档审计证据,例如,提取的数据、交易记录、发票、活动和控制日志、系统开发文档;
声明,例如,书面政策和业务流程、系统流程图、书面或口头表述;
分析,例如,比较、模拟、计算和合理性分析(包括标杆比较和差错率比较)。
合格的证据应当:
有证明力、充分并且与审计结论相关;
客观;
被存档;
包含尽可能多的样本;
使用适当的抽样方法;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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