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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杜会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域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4/4/15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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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杜会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域中的作用
     1999年5月24日, 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 三年多来,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步走向正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大、时间紧、要求高,而国家审计由于审计资源所限,往往不能满足审计需要,尤其是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这一矛盾就更为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结果,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本文就此问题和大家共同作一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社会审计中报表审计的共同点

  1.审计对象及其载体基本相同。审计对象均为单位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且这种活动绝大部分都通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靠,近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进行反映。

  2.审计基本目标均包括财务审计。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中,审计机关应
当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社会审计则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程序、方法具有通用性。对同一审计事项,二者采用颇具共性的审计程序、方法:审计程序均包括组织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方案、审查有关资料以取得审计证据、提交审计报告等基本过程:审计方法均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详查和抽查以及具体的取证方法。

  从上述共同点可知,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审计中的报表审计均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项目及会计报表的财务审计。将二者有效地协调、沟通,就能大量减少审计工作内容的交叉重复,节省有限国家审计资源。

  二、正确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进行立项,而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般都经过了社会审组织的会计报表审计,因此, 国家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正确利用社会审计已完成的工作及结果。

  1.调查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先与在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该单位曾经受托及正在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取得联系,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要求该社会审计机构对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

  2.审查核实。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时,必须有针对性实施验证、查询、检查、复核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来证明将被利用的社会审计结果是否符合其审计目的和质量要求。

   3.正确使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基础上,查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领导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核算不真实、投资效益差, 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因此,应在充分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社会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比重,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审计资源的效用。

    三、进一步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

  在我国, 国家审计资源较为稀缺,即便对其基本职责范围内的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将着力点放在重点审计事项上,审计资源也仍然不足,而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域,这一现象就更为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将经济责任审计的部分工作或部分项目委托经绘社会审予以审计,从而有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加大国家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1.《独立审计是实务公告——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意见稿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可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特定要素、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特定主体同意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发现的事实出具报告。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处理共性、基础性、鉴证性的工作。

  2.中办、国办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山西省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审计机关因力量所限,不能直接承办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予以审计。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代为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时,应首先充分利用本机关审计力量,还应优先考虑授权下级审计机关执行:对委托给社会审计的部分企业,也应限于部分中小企业、进行延伸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的下属或投资企业。

  四、搞好利用社会审计工作的制度配套措施

  1.建立严格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的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关键,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时一定要制定严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准入标准,委托实力雄厚、信誉优良、专业齐全、经验丰富的社会审计组织,并制定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具体准则, 以抽查的方式监控受托社会审计的工作质量。

  2.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的监察检查。国家审计机关应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审计
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没有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没有遵守职业规范的行为,要提请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对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部分工作或部分项目,要在复核的基础上进行使用。

  3、加强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准则的协调。社会审计组织在受托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 一方面, 由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是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因此社会审计在审计目标、 内容、范围、方法等方面都要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审计毕竟是接受委托代为履行国家审计的直接审计,故不能直接套用国家机关的程序,使用国家审计机关的文书,这就需要专门制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经济责任有关事项的规范,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准则统一协调起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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