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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内外学者对审计证据相关性的表述不一,但所涉定义均已触及相关性要义。其实质内涵具体包括:(1)审计证据的内容或实体问题而非其形式或方式问题;(2)审计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及其证明力的问题;(3)既有逻辑意义上的相关,又有经验常识意义上的相关;
(4)审计证据相关性涉及的是与待证项目、事项或认定等可能或不可能、是与不是、该这样还是那样等之类的问题。所以说,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待证认定(描述关于过去交易或事项的命题)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也就是说有某一审计证据比没有该审计证据对待证认定的恰如其是的证明更可能或更不可能时,那么,该审计证据就具备相关性。这对审计证据相关性内涵的界定既具备上述有关审计证据相关性的实质内容,同时又强调了逻辑上的关联性。
审计证据与待证认定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审计证据可以是待证认定发生的原因。如现金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或控制程序失效,可能是被审单位相关人员贪污或挪用现金的原因。审计证据可以是待证认定引起的结果,如在存货监盘中发现存货数量短缺,这很可能就是存货管理不善的结果。但审计证据与待证认定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不然其结果不仅不能证明待证认定是否恰如其是,反而会将整个审计引入歧途。任何证据都能间接地与审计目标相关,但有的相关性程度相当地低。如果某种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极其微弱,就应尽可能地以较低成本来获得相关性较强的证据。强调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在于保证审计师取证时,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以提高审计证据的有效性。所以审计人员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不仅要对审计证据是否客观存在相关性作出判断,还应对审计证据是否存在相关性作出正确评判。
正因为审计证据的整个过程与审计人员相关,所以对证据相关性的考虑,对审计人员来说理应有不同的意义。但几乎在所有的职业规范、理论着述与教科书中,在论及审计证据相关性时,仅强调了审计证据相关性在审计证明时的评价问题。事实上,因为整个审计过程都掌握在审计人员的手中,所以一个富有效果与效率的审计过程,应该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考虑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二、审计证据充分性的理性思考
审计证据充分性是审计证据证明的充分要求,不具备充分性的审计证据证明是肤浅的、软弱无力的,各国审计准则中都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审计意见。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实质性要求是指要求审计人员根据所获证据足以对被审对象提出一定程度保证的结论,所以,要正确理解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还必须考虑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要从证据的概念谈起。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对主体内心信念的影响是否足以致使主体就欲证对象达到符合要求的保证水平上的确信。根据量与质的辩证关系,要达到这个质方面上的要求,的确需要一定数量证据的支撑。就独立审计来说,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应该是指审计证据足以使得审计人员以符合要求的保证水平确信被审对象是公允表达、无重大错报的。审计人员要达到这一内心确信状态也的确需要一定审计证据予以支持,但是,就此方面若仅对审计证据数量方面提出要求,或过于偏向对审计证据数量方面的要求,只很有可能导致舍本求末,给具体实务带来偏误性指导。所以,对审计证据充分性不仅要考虑到具体操作性而提出数量方面的要求,更应该考虑到审计证据充分性的本质内涵作出实质上的抽象规范与要求,让审计人员在具体环境中,结合被审对象考虑审计证据充分性,以实现审计证据充分性要求之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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