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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本配置机制与内控机制显着不同的一点是对金融机构决策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不同。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对金融机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在于决策的过程和内容是否合规以及决策制定后能否正常实施。显然,这种内控机制对决策本身(包括资本预算、资本结构以及对冲风险决策等)是否合理、是否准确、是否可行并不直接产生影响。对决策内容的正确性缺乏有效作用正是通过内部控制实现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局限性所在。相比之下,经济资本配置却直接融入金融机构至上而下的各项投资和管理决策之中,将风险管理从内控的决策过程控制延伸到决策内容本身,从而弥补了内部控制的不足。正如普华永道和EIU2002年公布的一份名为《经济资本:处于管理风险和价值的核心》(PwC/EIU,2002)的联合调研报告表明,"近些年来,经济资本系统已经日益成为金融机构决策的核心。"
(三)三大机制在管理风险的内容上相互补充
Oldfield&Santomero(1997)从管理的角度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为三类:一是可以通过简单的业务管理就可以消除和避免的风险;二是可以转嫁给其他参与者的风险;三是在整个机构范围内积极管理的风险。从上述分析的风险管理三大机制看,内部控制机制主要用于管理第一类风险,对冲机制用于管理第二类风险。经济资本配置机制则适用于管理第三类风险。因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非要消除一切可能的损失,而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并非都需要用内部控制的手段来解决。从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相统一及金融机构价值增加的角度考虑。不计成本地通过内部控制手段来降低风险并非明智之举。一方面,这与内部控制本身的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成本有关。在保险业和业务外包市场发达的情况下,行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风险控制成本反映在保险和业务外包的定价之中。当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控制手段降低某一风险的成本高于通过购买保险或外包相关业务对冲该风险的成本时,金融机构显然应该选择后者,而非不计成本地采取内部控制手段。此外,对于行业平均管理水平下管理成本很高,甚至不能控制的风险,金融机构也不必不计成本地采用内部控制手段,而是可以采用提取足够的资本金或限制相应业务发展的方式予以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被公认为是集风险管理现代方法之集大成者,该协议基本的风险监管机制及其所倡导的风险管理最佳做法(Best Practiee)也充分反映了一个全面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控制、对冲和经济资本配置三大机制的统一要求。首先,从内部控制机制看,新协议最大的创新之一在于首次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这不仅表现在充满争议的针对操作风险的计量和资本要求,还表现在作为新协议重要的附属文件《关于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良好做法》对银行提出了全面、具体而严格的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并成为希望采用自主性较强并具有监管资本优惠的高级监管资本计量法的银行不得不满足的制度标准。其次,新协议对对冲机制的要求和鼓励反映在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甚至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激励机制之中,对于这三大风险,无论是采用传统的担保对冲信用风险和购买保险来对冲操作风险,还是购买复杂的衍生产品,包括信用衍生产品,只要是用于风险对冲,针对被对冲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都会得到相应的降低。最后,对于经济资本配置的鼓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新协议所实施的监管资本要求无非是站在监管者角度、依据风险配置资本的行业统一要求,尽管其利益出发点不同,但与经济资本配置利用资本对风险的反映和要求来强化风险管理的基本宗旨和机制是相同的。更重要的是,新协议在较高级的监管资本计量公司中采纳银行用于经济资本配置的内部评级数据(如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和其他内部模型,并通过监管资本优惠的方式鼓励银行采用这种高级计量法,反映了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靠拢的原则和监管当局利用外部监管资本要求促进内部经济资本配置的意图。当然,银行要采用这些具有监管资本优惠的高级内部评级或模型方法就必须到达上述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要求,这也充分反映了新协议对内部控制机制和经济资本配置机制相互补充的认同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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