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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内审师考试辅导:独立性和客观性(3)

发表时间:2011/9/9 10:21: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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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内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内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内审师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2.3保持个人的客观性

内部审计师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应当最大限度地表现出其具有的专业素质的客观性。内部审计师在进行专业判断的过程中,不应受个人喜好左右,也不应受他人不适当的影响,应始终保持其个人的客观性。具体表现在:

不参与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公正评价的一些活动或社会关系,尤其是与组织目标相冲突的活动或关系;

不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专业判断的任何礼品;

报告在内部审计活动中掌握的所有重要事实,以免影响有关方面对所报告的事实产生误解;

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就可能的利益冲突和偏见定期质询内部审计人员;

如果可能,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轮换审计任务。

2.2.4识别和减轻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损害

以下情况的出现可以认为是对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损害:

已经出现或经合理推断认为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和偏见的情况;

来自内部审计活动中的种种限制,包括章程规定的审计范围不充分,无法不受干扰地接触必要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经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不完整,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资源有限等;

评价内部审计师以前负责的经营工作;

借调或临时聘用的人员,未在合理的时间之后(至少一年)就参与审计他们以前曾经负责的运营领域;

内部审计师参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程序起草或操作工作;

接受了相关人员的酬金或礼物(符合条件的小礼物除外)。

出现独立性或客观性受损应将损害的具体情况向有关方面披露。具体如下:

出现利益冲突时,内部审计师报告首席审计执行官,由其重新指派审计师;

对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应以书面形式将受到的限制及其潜在影响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治理机构,并考虑在上述机构有变动时是否必要再次报告;

具体情况应在审计结果报告或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在对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的工作进行内部审计时,应由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有关方面进行监督,以保持其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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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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