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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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