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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应从证据与被审对象之间的关系入手来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在齐硕姆看来这种关系不仅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且还是一种认识关系,即证据对于所支持命题的"理由"关系。这一关系在诺齐克的《哲学的解释》中作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其内容包括强与弱的证据之分、它们对命题的不同的支持关系、证据与可能性的关系等。诺齐克强调证据是一种"在世界中有效的真实的、事实的关系",某个 是否是假设 的证据,依赖于在 与之间存在的"事实的、经验的"联系。根据诺齐克的观点,证据与命题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联系,但这种联系的确立依赖于人们接受这种联系的其他理论,以及理论背景和其他信念等。可见,审计证据充分性问题的决定事实上要基于审计人员的经验、教育背景、推理和直觉的职业判断。所以,在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重要性概念。这包括被审对象的重要性和审计证据自身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高的被审对象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高。对审计证据自身而言,所谓重要性是指某项证据对于评价与证明某一被审项目所具有的作用程度。一般由金额视之,同质者,金额大者重于金额小者;若以性质而论,有意之错要重于无意的技术之错。但是,审计证据自身的之重要与否还是要看其欲证事实是否足以影响所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而定。
二是审计风险性因素。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其中与审计证据直接相关的是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重大错报风险估计越高,从实质性测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当重大错报风险评价较高时,审计人员必须考虑实质性测试是否可以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降低审计风险至某一可接受水平。
三是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还须考虑取得审计证据的经济性。原则上,为了证成被审对象(项目),审计人员应取得足够的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越多说明力越强。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审计人员在决定审计证据之充分性时,也要考虑证据之效用与收集、以及评价这些证据的成本。即审计证据充分性之评价还具有其经济限度。
总之,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审计人员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以满足一个理性者所可能提出的一切合理怀疑。或者是说,判定证据充分性的依据,是不存在能够推翻原来证据的相反理由。
现代审计是一种抽样审计,是在一个特殊的度量或概念下,要求审计人员基于对总体中的部分所进行的审查而获得的审计证据,推断总体情况。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就不仅仅是多少证据、什么类型的问题,而且审计人员在审计抽样中能保证其所取样本能够代表样本所在的总体,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满足证据充分性要求的全部内涵。
可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不仅仅是对审计证据的纯数量上的要求,根据现代审计的特性可知,它还与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所抽样本的代表性存在极大关联。所以,无论是为了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还是要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都必须关注样本的代表性。中肯恰当的审计意见必须建立在一定数量的审计证据上,但并不一定要求审计证据越多越好。为了使得所执行的审计有效益、高效率,在实务中,审计人员通常将审计证据的需要量范围降低到一个最低限度,这就要求所选之审计证据的样本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不仅避免了过多同质或类似证据对代表性证据证明力的稀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证据过程的经济性。
代表性,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自身素质。现代审计大多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审计人员所取之证据在数量上只是被审对象的一部分,并用部分审计来推断全部情况,为使样本能够反映总体特征,要求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代表性本是由审计人员的经验和数理统计方法决定的,这二者又都与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关。二是样本要具有一般性、普通性。在抽样审计中,所取样本不仅具有共性特征,同时还应具备个性特点。为使抽样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整体的公允性,这就要求所取样本必须具有一般性、普通性,而不是特殊性。只有那些具有普通性的代表性样本,才具有证明力、说服力。比如说审计人员要获得某被审单位日常生产或销售情况,则他们就不能以某段时期最高或最低的生产或销售量为审计证据,否则就会使得该被审单位的生产或销售量偏高或偏低,与日常差异较大,他们据此而发表的审计意见也必然缺乏证明力与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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