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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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