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新闻]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 成人高考网校 成人高考论坛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