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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十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十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
  4、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
  精神病人
  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
  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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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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