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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五:物权的变动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五:物权的变动

  五、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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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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