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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七:产品责任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七: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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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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