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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四:姓名权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四:姓名权

  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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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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