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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四十七:期间与期日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四十七:期间与期日

  八、期间与期日
  1、期间与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时间。例如:某年和某月和某日和某时。
  期间,是由一个期日到另一个期日所经过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
  2、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方法,分为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我国民事立法原则采取历法计算法,只是以小时计算期间时采取自然计算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和月和日和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和月和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和”以内“和”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和”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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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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