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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八:无权代理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八:无权代理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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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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