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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三:生命健康权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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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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