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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十六:商标权的争议、撤销和终止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十六:商标权的争议、撤销和终止

  三、商标权的争议、撤销和终止
  1.商标权的争议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为避免其商标独占权的冲突而提起的争议。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进行审查后,对申请可以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2.商标权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商标权的终止
  (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① 保护期限届满;
  ② 商标权人声明放弃商标;
  ③ 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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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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