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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十三:共同共有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十三: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及性质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共同共有,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2)共同共有的特征: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确定共同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和义务多少的区分。 
  ③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共有人在合同中约定。 
  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合伙关系也可以采用共同共有,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不明,一部分合伙人主张按份共有,一部分合伙人主张共同共有的,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物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享,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分担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支出的费用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分担。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所以,各共有人对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共同利益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各共有人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全体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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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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