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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六: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六: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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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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