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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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