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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一:继承权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一:继承权的概念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
  ① 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
  ③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
  ④ 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
  ⑤ 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
  ⑥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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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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