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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八: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八: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期限届至,合同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不论是履行不能还是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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