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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十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十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与广泛性;
  ③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④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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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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