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九:不当得利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九: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他方受到损害;
  (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3.不当得利的处理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 成人高考网校 成人高考论坛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