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概述
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复数性,2个以上;行为共同性,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结果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侵害财产的行为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举证责任倒置。
b.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高度危险、国家机关行为、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
c.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问: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
A.吴明的监护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参考答案] B
[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应注意的问题]不 管小孩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由于该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因此,正确选项只有B
三、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存在;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例:甲乙放火烧丙房,无通谋,甲在东,乙在西,刮东北风,则甲承担责任;若甲和乙在一起摸黑放火,则虽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共同危险行为,负连带责任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C
[解题思路和依据] 甲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当A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当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正确。B、C、D是A公司的职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其职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选项A正确。B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因此,A公司不承担责任,故选项D错误。因为不清楚是谁把花盆碰下,甲、C、D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路人E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C正确。
五、特殊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王某有一子,为初中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刘某发生口角,追打刘某,致使刘某摔伤,共花去医药费4800元。这一费用应由谁承担?( )
A.由王某承担B.由学校承担C. 主要由王某承担,学校若有过错,可责令学校给予适当赔偿D.主要由学校承担,王某若有过错,可责令王某给予适当赔偿[参考答案] A[考查知识点] 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技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很多考生可能会与《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联系在一起,从而得出错畏结论C.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该条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氏事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初中一年级学生通常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所以,正确答案是选项A.
例:甲将汽车卖给乙,未过户,乙撞人,医药费10000,此时责任由乙承担,乙无钱赔付,甲先行垫付。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10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问:对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参考答案] D[考查知识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解题思路和依据] 最重要的是能够将案例情节还原为具体的知识点,特别是认识到“丙躲闪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既然是紧急避险,由于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过措。在本案中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因此,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 说明 | 归责原则 | 免责事由 | 举证责任 | |
| 国家机关 |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
| 产品缺陷 |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能不能告运输公司,因为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只能由制造者与销售者追偿。)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倒置 | |
| 高度危险 |
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巨毒、放射性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 | 倒置 |
| 环境污染 | 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才构成侵权。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造成、第三人造成。 | 倒置 |
| 地面施工 |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倒置 | |
| 建筑物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倒置 | |
| 饲养动物 |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受害人自己造成、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责任) | 倒置 |
八。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见国际私法的表格)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表
个人认为国际私法没有必要做笔记,考点大多集中在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所以我列了一个表格,其他的考点就要靠大家看看书了。
| 一般规定 |
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涉外因素: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 |
| 自然人 | 国籍 | 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 住所 | 1.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 |
| 行为能力 |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
| 法人 | 国籍 |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 住所 | 外国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
| 营业所 | 1.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2.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 |
| 行为能力 | 依其本国法确定。 | |
| 诉讼时效 |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 |
| 物权 | 物之所在地法例外 | 1.运送中的物品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 |
| 不动产 |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 海商物权 | 1.所有权:船旗国。 2.抵押权:船旗国,但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 |
| 航空物权 | 1.所有权:国籍登记国。 2.抵押权:国籍登记国。 3.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 |
| 合同之债 |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例外: a.合营企业的合同的有关问题适用中国法律。 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除中国银行同意外,外商向中国银行借款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
| 债权 | 侵权之债 |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双重可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法院地法原则:公海碰撞。 5.船旗国法原则: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在何地(包括公海)碰撞,适用船旗国法。 |
| 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行为地法。 | |
| 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行为地法。 | |
| 商事 | 涉外票据 | 不考。 |
| 海事 | 1.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地。 2.理算地法:共同海损。3.其他部分分别有说明。 | |
| 民用航空 | 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地,其他部分分别有说明。 | |
| 家庭 | 结婚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只要符合我国结婚条件,也可。 |
| 离婚 | 1.先决: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
| 收养 | 双重适用原则,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法律,也要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法律。 | |
| 监护 | 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 |
| 扶养 |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 |
| 继承 | 一般规定 |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无人继承 |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外国不同地区不同法律 |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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