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四十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四十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由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时效,期间为2年;
  (2)短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
  由特别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 成人高考网校 成人高考论坛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