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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十九:担保物权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义十九: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属于他物权;
  (2)具有价值性,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具有担保性,属于担保权。
  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质权)
  (3)抵押权与质权的设定
  抵押人、出质人必须具有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物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依法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抵押权关系与质权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方便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物;
  索回抵押物、质物余额;
  ②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变卖抵押物、质物;
  优先受偿;
  返还抵押物、质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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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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