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九: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九: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相关新闻]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 成人高考网校 成人高考论坛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