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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四十:时效和期间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四十:时效和期间

第七章 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1、时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
  因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的,成为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使权利消灭或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1)除斥期间届满,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终止和中断或延长;
  (4)关于除斥期间的立法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
  4、诉讼时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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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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